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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学习内容:(一)深入学习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2024年04月08日 11:35  点击:[]

内容一 深入学习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

(1)怀进鹏部长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4111日)

1月11日,202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总结工作,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全年教育工作。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组长、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怀进鹏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把组织实施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作为工作主线,把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主攻方向,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根本动力,在教育的数字化、国际化、绿色化方向上开辟发展新空间,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指出,刚刚过去的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一年来,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关心、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下,教育系统牢记嘱托,砥砺奋进,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干部师生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进一步增强;全力推进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编制工作,认真思考和回答“强国建设、教育何为”的时代课题;坚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持续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紧紧锚定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加速推动教育、科技、人才深度融合;持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破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教育问题;纵深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进一步构建教育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教育系统持续保持安全稳定良好局面;着力加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党的全面领导持续走深走实。一年来,教育系统始终坚持从政治上看教育、从民生上抓教育、从规律上办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取得新突破,教育高质量发展打开新局面,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作出了新的贡献。

会议强调,锚定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目标,必须跳出教育看教育,聚焦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最大的政治,深刻认识教育强国的主攻方向和战略布局,增强历史主动精神和战略思维,书写好以教育强国建设支撑引领中国式现代化的新篇章。一是牢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更加突出从国家利益的大政治上看教育,坚定不移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是牢牢把握教育的战略属性,更加突出从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的大战略上办教育,坚定不移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三是牢牢把握教育的民生属性,更加突出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民生上抓教育,坚定不移促进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要准确把握教育与中国的关系,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找准定位,明确方向,想明白如何破局、如何开新局。准确把握中国教育与世界的关系,在国际新格局中补短板、锻长板,加快建成有重要影响力的世界教育中心。

会议指出,要坚持教育服务高质量发展这个硬道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与中国式现代化相匹配的高质量教育体系,扎实推动教育强国建设重点任务落地见效。

一要着力构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新生态新格局。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启动实施立德树人工程,全面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以身心健康为突破点强化五育并举,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引导学生坚定听党话、跟党走。

二要强化高等教育龙头作用。持续抓好“两个先行先试”,深化科教融汇、充分发挥高校基础研究主力军作用,深化产教融合、以技术转移为纽带推动“四链”融合,服务治国理政、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

三要进一步夯实基础教育基点。着眼人口变化趋势加强前瞻性布局,深化基础教育提质扩优工程,巩固深化“双减”成果,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筑牢根基、积蓄后劲。

四要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和吸引力。坚持与产业结合、与地方和政府政策结合、与社会区域结构结合、与个人终身学习结合,稳步推进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推动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尽快取得突破,以人的成长为中心,以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为基本要义,实现办学质量高水平、产学合作高质量。

五要不断开辟教育数字化新赛道。坚持应用为王走集成化道路,以智能化赋能教育治理,拓展国际化新空间,引领教育变革创新。

六要坚定推进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完善战略策略,统筹高水平“引进来”和“走出去”,找准参与全球教育治理的切入口,不断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七要以教育家精神为引领强化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大力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拓展教师队伍培养培训新思路,推进教师资源配置优化和管理制度改革,营造尊师重教、尊师重道社会风尚,以教师之强支撑教育之强。

会议要求,要以挺膺担当、奋发有为的姿态,不折不扣抓落实、雷厉风行抓落实、求真务实抓落实、敢作善为抓落实,做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不断开创教育强国建设新局面。一是从政治上提升抓落实的能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加强政治机关建设,时刻拧紧安全这根弦。二是从战略上把握抓落实的路径,把握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的内在规律性,加强科教融汇、产教融合、人才培养间的纽带联系,加强世界各国教育政策和教育自身规律研究。三是在方法上以试点推动抓落实,鼓励各地各校积极推进试点,分析把握试点过程中的本质与核心问题,及时总结复盘,不断积累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解决方案。四是在作风上强化抓落实的保障,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坚持一体推进“三不腐”,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持续纠“四风”树新风。会议强调,要做有理想、负责任的行动主义者,把握抓落实的方法和机制,围绕界定目标任务、设计评价体系、制定制度政策、总结形成解决方案,迅速落实,突出实干,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教育强国建设的生动实践。


(2)江涌厅长在全省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423日)

2月3日,2024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给江苏教育系统师生重要回信精神,全面贯彻202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教育部与江苏省部省会商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回顾总结2023年工作,深入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部省战略合作协议落实举措和2024年教育改革发展重点任务。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组长、省教育厅厅长、省委教育工委书记江涌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省教育系统在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的坚强领导下,以“开局即开战”的冲锋姿态推动各项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多项教育改革成果走在全国前列。一年来,全省教育系统始终学思想、强党性,着力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培养拥有“四个自信”的孩子上彰显担当作为。对标走在前、做示范,把高质量发展作为主题主线,在思考和回答“教育强国、江苏何为”的重大课题上交出优异答卷。聚焦谋大局、促发展,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统筹推进,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上奋力探索先行。认真解民忧、惠民生,用心用情用力破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教育问题,在提升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上体现民生温度。注重打基础、强保障,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在健全教育高质量发展保障体系上更加有力有为。

会议强调,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擘画“强富美高”新江苏宏伟蓝图的第十个年头。全省教育系统要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总指引,以“走在前、做示范”重大要求为总定位,以谋划推进部省战略合作协议落地落实和教育强省建设为总抓手,以培养拥有“四个自信”的孩子为总任务,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总追求,加快建设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先锋区和教育、科技、人才一体统筹发展实验区,提供更加公平共享的教育资源、构建更加全面多样的教育体系、确立更加适合契合的教育理念、形成更加健康向上的教育生态、打造更加卓越创新的江苏教育品牌,奋力打造“公平共享、全面多样、适合契合、卓越创新”的教育先行示范高地。

会议部署了2024年全省教育系统的重点工作。一要把握根本保证,着力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始终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大政治责任,坚持不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持之以恒推动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提质增效,一刻不歇推进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二要回答根本问题,着力完善立德树人良好育人生态。坚持铸魂育人、培育时代新人,坚持五育并举、促进全面发展,坚持关心关爱、注重身心健康,将工作重点和目标落在提高育人成效上,努力培养一代又一代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才。三要坚持根本追求,着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加快制订教育强省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体系从“有”到“优”、由“优”向“强”,夯实基础教育基点,打造职业教育新增长极,发挥高等教育龙头作用,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美好需求。积极整合各方资源力量,抓实抓好政策保障、岗位供需、困难帮扶和就业指导等重点环节,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四要扛起根本使命,着力增强教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撑力。把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主攻方向,在人才自主培养上提升新能力,在科技自立自强上作出新贡献,在教育开放合作上打造新高地。五要筑牢根本保障,着力夯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要守好安全稳定底线,统筹教育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风险评估和预警、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机制;抓好教师队伍建设,自觉培育弘扬和践行教育家精神,积极营造尊师重教社会风尚;用好数字化变量,提升数字教育资源服务体系效能,更好发挥应用场景对教育数字化转型的驱动作用


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部分)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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