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备案制教师,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1)至2023年年底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2)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3)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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